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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将立法加强保护“不可移动文物”
西藏自治区主席向巴平措29日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中表示,为了有效防止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岩画等在内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流失,建议在文物所有权、标志说明、历史风貌保持等多个方面明确法律规定。

  向巴平措在提请审议的报告中表示,本次条例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制度。与现行法规相比,本次修订增加条款,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为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此外,结合西藏文物保护存在的特殊情况,条例草案还就有关文物的所有权进一步明确,规定“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收藏、保管的文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提供给宗教教职人员使用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使用者应当依法承担保护的义务,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草案还增加条款,规定对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或具有显著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意义的街区、村镇给予特殊保护。

  西藏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杨一明介绍说,本次修订还规定,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说明,应当用藏、汉两种文字书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移动、损毁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西藏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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